|
“律師,你好,我想問一下,我阿姨她生前和人同居,他們共同生活了十多年了,沒有領結婚證,最近我阿姨去世了,我們發(fā)現對方把我阿姨名下銀行卡里的錢通過取款機給取走了,我們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讓對方把錢還回來嗎?”林先生到法律援助窗口咨詢。林先生的阿姨大齡未婚,也沒有生育子女。在2011年左右認識了現在的老伴郭某,然后兩人就一直同居生活,也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今年2月份林先生的阿姨因病去世,在林先生他們給阿姨辦好身后事,到銀行辦理繼承手續(xù)時,卻被銀行告知他阿姨的銀行存款已經被郭某持銀行卡通過取款機分多次將卡內的30萬給取走了。今天林先生過來,是想通過訴訟讓郭某把30萬還回來。
微信圖片_20251125100802_690_86.png (1011.48 KB, 下載次數: 15)
下載附件
2025-11-25 10:08 上傳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只有符合法定婚姻關系的夫妻才能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林先生的阿姨與郭某雖同居多年,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因此不存在事實婚姻關系,郭某不屬于法定繼承人。而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若雙方共同出資、共同經營或共同管理,則可認定為共同財產。值班律師告訴林先生若郭某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這30萬元系雙方共有,那么郭某可以主張對30萬元進行分割。林先生也表示若這30萬確實有郭某的份額,他們也同意郭某拿回屬于他自己的份額。 至于郭某是否享有繼承權,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居伴侶并不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但是,如果林先生的阿姨生前立有遺囑,明確將遺產贈與郭某,那么郭某可以依據遺囑繼承相應的遺產。此外,如果郭某能夠證明其對林先生的阿姨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也可以適當分得林先生阿姨的遺產。 若郭某無法舉證證明這30萬是他與林先生阿姨在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財產或在共同生活期間對林先生的阿姨盡了主要的照顧義務,那么郭某應當向林先生返還30萬元。 律師建議: 同居關系的財產分割與繼承問題因缺乏婚姻關系的法律認可,處理方式與合法婚姻有所不同。以下是主要法律要點和建議: 一、財產分割原則
1、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
同居期間各自名下的工資、繼承或受贈財產,原則上歸個人所有。
明確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車輛等,通常視為個人財產,除非另一方能證明共同出資。
2. 共同財產按貢獻分割
同居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如房產、車輛等),需根據雙方的出資比例、還貸貢獻或實際使用情況分割。
關鍵證據:銀行轉賬記錄、購房合同、還款憑證、共同經營證明等。
3. 無協議時可通過訴訟解決
若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但需承擔舉證責任。法院會綜合考量實際貢獻、生活依賴程度等因素。
二、繼承規(guī)則
1、非法定繼承人
同居伴侶不屬于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等),無權直接繼承對方遺產。
例外:若被繼承人通過有效遺囑將遺產贈予同居伴侶,可依據《民法典》繼承編接受遺贈。
2、酌情分得遺產的可能
若同居一方依賴對方扶養(yǎng)且缺乏勞動能力,可依據《民法典》請求分得適當遺產,但需法院裁量。
三、風險與建議
1、法律風險
財產權屬不清、舉證困難易引發(fā)糾紛,尤其在無書面協議的情況下。
繼承權受限,依賴遺囑或法院酌情分配,不確定性較高。
2、規(guī)避措施
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同居期間財產歸屬、共同開支分擔等。保留證據:保存出資憑證、聊天記錄、共同生活證明等。
設立遺囑:若有遺產分配意愿,建議通過公證遺囑等方式提前安排。
臺州市黃巖區(qū)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若友律師事務所 李彬嘉
144011enfmfb4ff4q40fo8.jpg (26.32 KB, 下載次數: 12)
下載附件
2025-11-25 10:08 上傳
來源:臺州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