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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我的法援故事第1097輯——法援護航·雙賠解憂:交通事故與工傷競合維權指南 [打印本頁]
作者: 臺州城市網 時間: 2025-10-24 17:13
標題: 我的法援故事第1097輯——法援護航·雙賠解憂:交通事故與工傷競合維權指南
下班途中遇意外,傷殘維權陷兩難
2024年7月,洪某某在下班途中駕駛電動自行車,于天臺縣福溪街道工業(yè)園區(qū)橫穿道路時,與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雙方受傷、車輛受損。經天臺新城骨傷醫(yī)院診斷,洪某某為左肩鎖關節(jié)脫位、左側肋骨骨折。交警部門認定,雙方對事故承擔同等責任;天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則認定,洪某某所受傷害屬于工傷范疇。
隨后,洪某某就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向天臺縣人民法院起訴龐某。經浙江光華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損傷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180日、護理期60日、營養(yǎng)期60日。訴訟中,雙方達成調解,龐某一次性向洪某某支付交通事故損失賠償款85000元。 然而,洪某某的工傷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九級,此前獲得的交通事故賠償款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當他向公司提出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差額的請求時,遭到拒絕,維權陷入困境。
法援介入,精準適用法律,打破調解僵局
洪某某向天臺縣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后,中心當日審核確認其符合援助條件,立即指派浙江天城律師事務所姜偉峰律師承辦案件。援助律師通過詢問當事人,迅速理清案情,明確告知洪某某: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賠償并非相互排斥,可依法并行主張。
依據《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工傷職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后,賠償數(shù)額低于其依法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差額部分要求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支付”,援助律師向天臺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主張公司補足工傷保險待遇差額。
仲裁庭前調解階段,公司與洪某某就“停工留薪期”“護理期限”產生爭議:洪某某主張依據浙江光華司法鑒定中心的意見計算,公司則持不同看法,調解陷入僵局。
仲裁員采用“背靠背調解”方式,援助律師配合開展政策解讀與思想疏導,最終促使雙方相互體諒。公司同意向洪某某支付各項損失共計44926.15元,分五個月付清,洪某某的工傷維權訴求順利落地。
工傷與交通事故競合,維權關鍵看“三點”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即可認定為工傷。其中,“上下班途中”需滿足“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具體包括:
1. 往返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
2. 往返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
3. 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動(如順路買菜、接孩子等)的合理路線;
4. 其他符合常理的合理路線。
工傷賠償與交通事故賠償競合時,并非“全額雙賠”,而是“有限兼得”
依據《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可先向交通事故責任方(第三人)索賠;若第三人賠償金額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可就差額部分向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主張補足,既保障權益,又避免重復獲賠。 對于急需賠償款支付醫(yī)療費、維持基本生活的職工,仲裁或訴訟中的調解往往比等待裁決更高效。調解方案更靈活,能大幅縮短維權周期,快速緩解燃眉之急,是平衡“法律公正”與“民生需求”的優(yōu)選路徑。
法援心聲:以專業(yè)守護公平,用溫度化解難題
在交通事故與工傷競合案件中,法律關系復雜,需同時理清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的邊界。天臺縣法律援助中心與承辦律師始終以“司法為民”為核心,既精準適用法律條文,又充分考慮受援人實際困境,通過快速指派、專業(yè)分析、耐心調解,幫助洪某某在短時間內拿到賠償款,切實解決了生活難題。這一案例也印證了法律援助的價值:它不僅是法律條文的“執(zhí)行者”,更是勞動者維權路上的“護航者”,讓普通職工在遭遇意外時,能借助法律力量,守住自身合法權益。
浙江天城律師事務所 姜偉峰
天臺縣法律援助中心 吳照蔚
來源:臺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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